幼童玩老鹰捉小鸡被撞构成十级伤残,游
北京中科癜风医院好嘛 http://www.pfzhiliao.com/文/羊城派记者董柳通讯员荔鸣幼童在游乐场参与“老鹰捉小鸡”游戏受伤却找不到具体的碰撞者,这个责任谁来担?广州市荔湾区法院今天通报了这宗案件的审判情况。案情回顾姗姗(化名)的妈妈在某游乐场办理了游玩卡,并填写了《会员申请表》,表格下方印有《会员协议书》注明“合同义务及服务内容仅为提供游乐场地及游乐设施供会员游玩,不提供会员入园后的陪护服务,会员入园后应由一位家长免费入园陪护”。入场游玩前,游乐场均要求家长签署相应承诺:“为确保小孩的游玩安全,家长保证在乐园内陪同小孩游玩,承担监护和陪护责任。在游玩过程中,小孩因家长未尽到监护或陪护责任而发生任何损害,家长应承担相应责任。”某日,姗姗在游乐场游玩时,适逢场内组织儿童参加“老鹰捉小鸡”游戏,姗姗妈妈便让姗姗参加。其时场内约有十多名儿童参加游戏,由游乐场指定游戏主持人主持、指挥游戏。游戏开始前,主持人在通道内指挥儿童排队,姗姗妈在姗姗身边引导姗姗排队等待游戏开始。游戏开始后,姗姗妈妈站到附近观察游戏过程。开始时,姗姗跟随其他儿童在场地内小跑,后来停止小跑,站在跑动的队列旁看其他儿童游戏。此时有排成一列的几名儿童向姗姗跑来,将姗姗撞倒在地。主持人与工作人员立即上前察看情况,姗姗妈妈也快步上前查看姗姗情况。主持人和工作人员见姗姗有人照顾,便继续主持游戏。其后,姗姗妈妈发现姗姗手臂疼痛难忍,便带姗姗就医。经医院诊断为左肱骨外髁骺离骨折,需住院手术治疗。后经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姗姗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因与游乐场对赔偿问题无法协商一致,姗姗妈起诉至法院,要求请求判令园方支付医药费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约9万余元。游乐场辩称,不同意姗姗妈的诉讼请求。理由:直接侵权人应是踩伤姗姗的小朋友及其监护人,园方并非侵权人,按照场内监管责任的分担约定,园方对此次意外不应承担责任。园方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现场有安全指示标识,有配备适合的管理人员,安全设施合格。园方只提供场地和设备供儿童游玩,不提供入场儿童的陪护服务,也没有收取儿童监护人任何入场费。姗姗妈入场前亦书面确认其愿意承担游玩期间的监护和陪护责任,因此应扣减姗姗妈自身应承担的过错和责任。裁判焦点姗姗在游乐场内参加游戏活动被其他小童撞伤,游乐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姗姗妈妈作为监护人又有无责任,两者之间责任如何分担?裁判结果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一、游乐场组织此类游戏应履行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游乐场提供游乐设施供儿童游玩,并收取相应的费用,应对场内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事发前,游乐场为了让儿童安全、有序的参与“老鹰捉小鸡”的游戏,已安排主持人主持游戏,也安排了工作人员在一旁协助,游戏场地安排在较空旷的通道处,通道及旁边均没有危险的摆设,这些行为都反映游乐场尽到最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是,“老鹰捉小鸡”这一游戏有其特点,第一,儿童在游戏过程中会向各个方向奔跑,而且奔跑速度较快,存在儿童摔倒、碰撞的风险,第二,年幼的儿童反应慢,一旦游戏中出现突发状况则不易自行及时应对。因此游乐场组织未成年儿童尤其是低龄儿童参与该游戏,应履行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二、游乐场未完全履行相应安全保障义务首先,事发时有十多名儿童参与游戏,不少家长在旁观看,游戏空间稍显拥挤。游乐场应控制游戏人数,或采取分批次开展游戏的方式,确保儿童有足够的跑动空间。其次,参与游戏的儿童年龄不一,游乐场应对年幼儿童给予更充分的注意。事发时姗姗约三岁,其他儿童明显比其年龄大,游乐场应在游戏前充分提醒年龄大的儿童控制速度,或在游戏过程中更注意观察年幼的儿童,避免其陷于危险处境,或在姗姗站立位置较接近跑动的儿童时,提醒其站远一点或站到其与跑动的儿童中形成阻隔,适当进行保护。但现场工作人员均疏忽了这些细节。三、游乐场应承担补充责任游乐场组织儿童参与“老鹰捉小鸡”游戏,其目的是增加游乐项目的参与度和趣味性,让儿童能在奔跑、游戏中充分感受到愉悦。若仍对游乐场经营者课以过重的安全保障义务,则经营者必将停止组织各类游戏。此外,姗姗受伤的直接原因,是被其他儿童撞倒在地,游乐场对姗姗的受伤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仅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不宜要求其承担过重的赔偿责任。四、家长亦负有监护责任首先,虽然《会员协议书》中列明“仅提供游乐场地及游乐设备供会员游玩,不提供会员入园后的陪护服务”,也在每次入场前由儿童监护人签名确认“若未尽到监护责任而发生任何损害,家长应承担相应责任”,但这属于游乐场对家长监护责任的提醒和强调,与游乐场应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属同一种类,游乐场也不得通过约定免除应当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次,姗姗妈在姗姗倒地后已立即上前尽快来到姗姗身边,游乐场认为姗姗妈应时刻陪伴在姗姗身边避免伤害的发生,这在现实中并不可行,儿童只会失去与外界接触的机会。但姗姗妈确实也存在一定监护责任,一是姗姗与其他年龄大的儿童一同参加“老鹰捉小鸡”的游戏,存在一定安全风险,作为监护人应有所预见和衡量,二是游戏过程中若发现姗姗处于高风险处境或游戏不适合小童参与,应及时对姗姗进行保护或将其带离。姗姗妈对此也存在疏忽。综上,游乐场尚未尽到对经营场地内未成年儿童的安全保障义务,又无法确定碰撞姗姗之人的身份,因此游乐场应在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姗姗妈在履行监护责任过程中也存在一定过错,可适当减轻游乐场的赔偿责任。综合各类因素,法院依法确定游乐场应对姗姗的损害承担20%赔偿责任即1万余元。姗姗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1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官说法:(少年审判庭陈俊薇副庭长)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对公共场所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设置安全保障义务的依据在于,管理人或组织者最可能了解场所的实际情况、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或者减轻损害的程度,而此类主体一般都从相关活动中获取利益,对其课以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合理的。但审理类似涉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纠纷,应坚持过错责任“严格化”的立场,不宜因为“伤者为重”而“和稀泥”。正如我国台湾地区著名民法学者王泽鉴先生所言:“在结果责任主义之下,若有损害即应赔偿,行为人动辄得咎,行为之际,瞻前顾后,畏缩不前,创造活动,甚受限制,反之,依过失责任原则,行为人若已尽相当注意,即可不必负责,有助于促进社会经济生活。”在受害人请求损害赔偿时,应当基于其所受损害的事实,提出赔偿义务人负有符合社会一般价值判断所认同的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人则应就其已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行抗辩,法官根据诉辩意见、双方举证并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进行判断,才能兼顾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和利益平衡,更符合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情况。(更多新闻资讯,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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